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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终止,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2022-07-25 次浏览

事实劳动关系是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从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始未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但劳动者仍留在原单位工作。事实劳动关系被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分情形说明。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始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被终止

1、劳动者主动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动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因终止劳动关系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毕竟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虽不能主张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仍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由此需要讨论三种时间段下,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入职1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主动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无需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入职满1个月起至劳动者入职满2年的前1日,此时劳动者主动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需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此时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考虑诉讼时效问题。尤其是劳动者入职满1年不满2年的,在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候,要考虑1年诉讼时效,倒推、递减计算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入职满2年(包括超过2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主动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无需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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