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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如果企业未给职工缴纳社保,那么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应当由企业承担。
司法实践中,员工因疾病死亡,如果与工作有一定关联,比如因企业长时间超时加班引发疾病,法院还会判定企业承担一定比例的死亡赔偿金。
许某2006年进入无锡某电子公司工作,在仓库担任驾驶员,负责驾驶货车接送货。
2016年下半年起,许某一人同时负责驾驶货车和商务车,货车工作时间为早上八点半至下午五点,商务车工作时间为八点半以前和下午六七点,接送领导上下班。
公司根据许某的工作时间按每天5.5小时计算他的加班工资,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许某每个月加班费都是在3、4千左右。
2020年4月10日,许某中午送完货回到公司后感到胸痛,向部门主管请假后自行离开,到园区门口打车到医院救治。
后许某经手术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12日22时许死亡,死亡诊断为:急性前壁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
2020年6月,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对于许某死亡不予认定工伤。
许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医药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1167812.46元。
自2016年开始,电子公司安排许某一个人既开货车又开商务车,同时还要搬运和分料。
许某需每天早上六七点出门接老板上班,经常性加班到晚上八点左右,近几年许某每月的加班都在100-150小时,
由于电子公司长期违法过度安排许某加班,导致其过度劳累,而过度的劳累很容易诱发心肌梗死。
并且许某在表示身体不适后公司没有拨打120,也没有安排人员送医,而是让许某独自步行五分钟以上出园自行打车。
综上,电子公司过度安排加班且未及时救助,对于许某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许某负责驾驶货车,是由间歇休息时间的,2016年起考虑在许某身体可以承受的情况下增加其工作时间以提高其收入,故安排许某同时负责驾驶商务车接送老板上下班。
许某在5点下班后虽然需要继续等待老板下班,但此期间是在前台休息,并不需要另外工作,故工作量并不大。
并且根据许某的病历资料可见,许某有十余年的高血压历史、二型糖尿病史五年,且有长期大量吸烟史(每天20支,吸烟20年),从医学角度来看这些均是造成突然心肌梗死的直接或间接原因。
许某身体不舒服需要请假,当时许某仍可以行走,且从就医记录看许某是自行打车至医院看的门诊,在此情况下其公司并非医学专业人员无法知晓许某所患病情,也不存在救助不当的情况。
综上许某是因自身疾病导致身亡,与工作无因果关系,故其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依电子公司统计的加班时间来看,许某长期工作日在岗时间达13.5个小时左右,双休日仍需上班1天,该加班时间已经超过法定加班时长的上限。
过往几年长期的超时劳动、过度劳累以及不健康的生活作息对许某身体素质以及突发心脏疾病的影响亦无法排除因果联系。
考虑到引起心脏突发疾病的原因与个人身体素质、长期的生活习惯、劳累、压力等多重因素有关,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本案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综合上述原因及过错情况,法院酌定由电子公司对许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最终经法院核定,许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合计1117792.46元,遂判决电子公司赔偿许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75168.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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