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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可以约定为东北三省的大范围吗?

2022-07-21 次浏览

2020年1月1日,何光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东北三省。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的实际能力可对其工作地点等做调整,该调整不属何光华对本合同相应条款做出修改的调整。根据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对此,表示同意并接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并保留追究乙方民事乃至刑事责任的权利:……3.当月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7天以上者。合同签订后,何光华接受用人单位安排,一直在吉林省长春市工作。  

2020年7月,因绿地集团东北事业部业务发展需要,自2020年7月起东北事业部本部的工作地点变更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绿地东北亚国际博览城B栋。

绿地集团东北事业部作出《通知》内容为,绿地控股集团东北房地产事业部本部全体员工:绿地控股集团东北房地产事业部全面负责黑龙江、吉林、辽宁三个省份各项经营管理事务,因东北事业部业务发展需要,自2020年7月起东北事业部本部的工作地点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绿地东北亚国际博览城B栋。

何光华2020年8月18日接到用人单位告知其何光华2020年8月10日到哈尔滨报到的通知后,未到哈尔滨报到。

用人单位提供的2020年8月-9月考勤记录显示,2020年8月21日前何光华正常在长春市打卡上班。8月22日和23日休息。

8月24日至8月28日按休年假处理。8月29日和8月30日休息。8月31日正常打卡工作。

自9月1日起至9月21日,用人单位按未到哈尔滨报到工作为由,以连续旷工15天,于2021年9月22日向何光华发出《关何光华与同志解除劳动关系的函》。

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要求何光华2020年8月10日前到哈尔滨报到,但该通知何光华2020年8月18日之后才送达给。

该限定时间已经不发生效力,之后继续在长春市工作,用人单位继续对进行考勤。用人单位在未向发出新的通知的前提下,以未到哈尔滨报到上班,连续旷工15天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应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庭审中,经释明,何光华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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