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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想要员工承担损失赔偿,首先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哪些情形员工需要承担赔偿,并明确企业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
其次,企业需要充分证明是因员工本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属于企业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不能要求员工承担。
然后扣除的工资不得超过员工工资的20%,并且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当损失金额高于这个数额,应当拆分至员工下个月的工资中扣除。
2021年2月,田赋(化名)与辽宁某公司签订《快递员聘用合同》,约定由田赋负责某片区的邮件投放和揽收,公司按月向田赋支付计件工资0.85元/件,话费补助每月300元,另外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若田赋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如未能当日邮件妥投,按照公司妥投率处罚条件,对其进行处罚。
公司于2021年2月至6月间对田赋所在营业部进行考核,发现该营业部存在投递延误、丢失、外包装和内件破损、投递不规范等问题。
于是公司按照规定扣除了田赋2021年6月份工资5971.05元以及话费补助300元。
随即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田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6月份工资以及话费补助。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田赋的诉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双方签订的《快递员聘用合同》约定,如果田富超在工作中存在延误、丢失等问题,应按合同约定接受处罚。
公司举证证明对该营业部进行考核处罚,而该片区的邮政投放及揽收由田富超负责且确实在考核中存在问题,因此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扣除相应的工资。
公司未支付田富超工资为6271.05元(5971.05元+300元),扣除比例为20%,故公司应向田富超支付工资为5016.84元(6271.05元×80%)。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田赋工资5016.84,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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