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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求二倍工资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2022-07-18 次浏览

蒋晓来于2018年12月12日入职用人单位,入职时,用人单位未与蒋晓来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8月6日,用人单位提出补签劳动合同,补签的《劳动合同书》显示: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4050元,转正后工资为4500元,岗位为财务日审,落款处有用人单位的印章以及“蒋晓来”字样签字及捺印。

后蒋晓来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不予支持。

蒋晓来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关于二倍工资差额问题。蒋晓来与用人单位于2018年12月12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实际于2019年8月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将合同起始日期补签到了实际用工之日,应当视为蒋晓来已与用人单位达成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合意。

在蒋晓来并无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蒋晓来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应获得支持。

申请再审:即使补签劳动合同,也不能掩盖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

蒋晓来继续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我于2018年12月12日入职,直到2019年8月6日用人单位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也只是让我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工资报酬等重要内容并未填写,而且至今也未将书面劳动合同交给我一份。

一、二审法院以补签的劳动合同来认定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到用人单位一个月满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

即使用人单位与我补签劳动合同,也不能掩盖其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法律也没有免除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的法定义务。

高院裁定:无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两倍工资差额不应获得支持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两倍工资差额问题,双方之间于2018年12月12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实际于2019年8月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将合同起始日期补签到了实际用工之日,应当视为再审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合意。

在再审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不应获得支持。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蒋晓来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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