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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2022-07-11 次浏览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但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并不按期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长期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此时该竞业限制协议还是否有效?

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补偿金给付义务形成对待给付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约定经济补偿,构成违反其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从实践来看,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该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最高院早些年出台过4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均没有直接说明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该协议是否对劳动者仍有效。

但江苏省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仅如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一)》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即使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该协议仍对劳动者有效时下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即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履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不能拒绝履行竞业限制。

劳动者单方履行竞业限制的,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用人单位超过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依法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这几乎是强制要求劳动者先履行合同(竞业限制协议),至少要履行3个月,方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因此,在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竞业限制满3个月,方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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