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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的单位,一听到员工被拘留,就认为该员工犯了事,是违法犯罪,进而认为员工既然违法犯罪了,公司当然可以据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说,这样的认识,是不妥当的。
虽然《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都明确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劳动者虽然被治安拘留,但并不等同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能以员工被治安拘留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拘留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区别。拘留分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通常说的治安拘留)和司法拘留三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简单说就是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当然还有一些特殊情形)。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任何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必须由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
未经审判,任何人都不被认定有罪,自然不能认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对象,在经过刑事诉讼审判后,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法院判决无罪)。
换言之,被刑事拘留的人员是否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处于不确定状态。
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则与追究刑事责任毫不沾边,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虽然员工被拘留,但并不意味该员工履行劳动合同存在问题,继续留用就会对单位造成损害。
也许单位给予员工一次机会,员工会给单位意外的收获。当然,拘留期间单位可依法中止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的,可以停发劳动报酬和停止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单位决定要解除被治安拘留的员工,可以考虑从规章制度上去解决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有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类似于“员工被拘留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表述,有人认为只要出现拘留的事实,就可以据此解除了。
但是,这样的规定可能存在一个漏洞,就是员工被拘留的原因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也根本不损害单位管理或利益,此时直接认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由于无内在实质关联,可能被司法机关认为该规定不合理,从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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