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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曾凤与某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邮件收派与司机岗位工作。
之后,曾凤根据用人单位安排,负责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区域的顺丰快递收派邮件工作。用人单位自2016年8月25日起每月向曾凤银行账户结算工资,截至2017年9月25日,曾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329.82元。
2017年9月12日、10月3日、10月16日,曾凤先后存在工作时间未穿工作服、代他人刷考勤卡、在单位公共平台留言辱骂公司主管等违纪行为。
事后,用人单位依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建议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共同签署确认,对曾凤上述违纪行为分别给予扣2分、扣10分、扣10分处罚,但具体扣分处罚时间难以认定。
2017年10月17日,曾凤被所在单位用人部门以未及时上交履职期间的营业款项为由安排停工。次日,曾凤至所在单位刷卡考勤,显示刷卡信息无法录入。
10月25日,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载明曾凤自2017年10月21日从用人单位正式离职,已办理完毕手续,即日起与公司无任何劳动关系。
曾凤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曾凤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者存在违法违纪、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对其合法性的评价也应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及事由,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该决定作出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为标准进行审查,不宜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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