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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单位还能撤回吗?

2022-07-06 次浏览

2018年5月1日,向重阳入职上海某用人单位担任设计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

向重阳和用人单位合作一直都很愉快,直至2020年9月用人单位新的规章制度实行,向重阳因部分有异议,遂与公司领导争论,产生口角。

2020年9月15日,用人单位向向重阳发出解除通知,原因系向重阳不符合用人单位企业文化要求,告知双方劳动关系将于2020年10月15日结束,让向重阳做好交接事宜。
2020年9月17日,用人单位在咨询法律顾问后发现解除原因不妥,遂向向重阳再次发出撤回解除通知,告知向重阳于今日撤回用人单位9月15日作出的解除通知,双方劳动关系应当继续正常履行,以本次通知为准。

对此向重阳口头表示不接受,未书面回复。2020年10月15日,向重阳不再来上班了,10月30日用人单位以向重阳旷工为由发出第二次书面解除通知,向重阳遂来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人单位称虽然9月15日做出单方面解除,但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用人单位又已经撤回该解除通知,此次撤回是有效的,同时向重阳在收到撤回解除的通知时,并未提出书面异议,默认双方已经达成协商一致同意撤回,故9月15日的解除通知应当失效,应当以10月30日的解除通知为准;向重阳则认为用人单位9月15日发出的解除通知已经生效,自己按通知要求履职至最后工作日,本人已拒绝用人单位做出的撤回第一次解除,其第二次发出的旷工解除通知无效。
仲裁委经审理后支持了向重阳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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