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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2)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能否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孟婕(化名)是锦州市某汽车部件公司的员工,2014年7月入职,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至2020年6月。
2016年9月18日,孟婕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孟婕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2016年10月,锦州市人社局认定孟婕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2019年7月,锦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孟婕的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
2019年10月,公司以孟婕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终止了与孟婕的劳动合同,但孟婕并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孟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29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612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7305.4元、经济补偿金10377.25元;
【法院审理】
关于工伤赔偿,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孟婕被评定为工伤七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本人月工资计算20个月应为41509元,应由公司予以支付。
关于经济补偿,孟婕虽已满退休年龄,但却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故在双方劳动合同期并未届满的情况下,公司以孟婕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孟婕之间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孟婕支付5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共计10377.25元。
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上诉至再审法院。
再审法院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对职工因工伤致残后在就业方面受到影响所进行的补偿。
孟婕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退休待遇,仍需就业以获取生活来源。
在此情况下,伤残对就业的影响客观存在,有权利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审关于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情形终止情形之一,两者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
最终判决:锦州市某汽车部件公司向孟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509元,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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