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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莉丽于2019年1月29日到某足浴公司为客户提供按摩服务,口头约定按提成获取报酬,每个月结算一次即次月20日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黎莉丽于2019年8月26日发微信向足浴公司管理人员杨经理提出辞职不干,并自2019年8月27日起未再到足浴公司工作。
黎莉丽上班时间是晚上八点至凌晨五点,上班时要打卡,下班时无需打卡。
2019年12月26日黎莉丽又回到足浴公司工作,并与足浴公司管理人员杨经理约定工作到2020年春节就不来了,黎莉丽自2020年1月26日以后至今未在足浴公司工作。
黎莉丽申请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裁决足浴公司支付黎莉丽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1764元(自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止,扣除已发放的部分);
3.裁决足浴公司向黎莉丽发放2020年1月份工资6770元(1月1日至1月26日);
4.裁决足浴公司返还向黎莉丽收取的劳动工具押金和服装费共330元;
5.裁决足浴公司向黎莉丽支付经济补偿金5751.5元。
仲裁审理后,裁决如下:
一、黎莉丽与足浴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足浴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黎莉丽2020年1月份工资6770元;
三、黎莉丽应与足浴公司做好工作交接,足浴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黎莉丽劳动工具押金和服装费共330元;
四、驳回黎莉丽的其他仲裁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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