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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尽管用人单位会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金额大约为平时工资水平的30%左右,不足以弥补劳动者因择业限制带来的经济损失。
劳动者在择业时会大概率选择与自己工作经验、技能相适应的工作岗位,因而不可避免会优先选择与上家单位类似的新单位就业。
在生存压力之下,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现象并不少见。
对此,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将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第一种情形,如用人单位按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竞业限制协议有违约赔偿金额约定。
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标准的,用人单位如能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需依法依约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约定的赔偿金数额过高,或者无证据证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数额的,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赔偿金数额适当调整。
(2)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赔偿金数额。
双方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可参照竞业限制约定的标准,并结合劳动者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和实际损失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用人单位如起诉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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