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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员工提出或者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跟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达到上述条件,并且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违法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需要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员工的固定期限合同期满,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并且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拒绝续签并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企业按照工作年限,每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汪鹃(化名)2011年3月入职青岛某医药进出口公司,在公司一直工作到2021年,期间双方连续签订多份劳动合同。
2021年3月,汪鹃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期满,汪鹃书面向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医药公司因为汪鹃工作期间经常迟到、未打卡、请事假、拒不执行公司调整工作、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等,鉴于汪鹃在公司的实际表现,公司向汪鹃发出通知,告知其2021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次日,汪鹃向公司复函,告知公司自己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希望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医药公司无视汪鹃的要求,于2021年4月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汪鹃解除劳动合同。
汪鹃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医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62628元,以及未休年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等。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医药公司支付汪鹃违法解除赔偿金158191.53元。
医药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医药公司与汪鹃签订两份以上的固定期现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汪鹃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汪鹃以微信和书面形式多次向公司申请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医药公司在汪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方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依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支付汪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医药公司向汪鹃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60322.4元(7634.4元×1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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