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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年休假协议]有效吗?员工还能否主张未休年假工资?

2022-06-23 次浏览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在员工入职的时候要求自愿放弃年休假,有效吗?

可见,职工是可以自愿放弃年休假的,如果员工书面放弃年休假,且无法证明是非自愿签署,之后再要求未休年假工资,可能将无法获得支持。

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只是放弃本年度未休完的年休假,如果企业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在劳动合同或入职资料中声明自愿放弃全部年休假,则剥夺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属无效约定。

【案例】(2021)京民申4326号

入职资料中声明放弃全部年休假,判定无效

邓柱(化名)2016年8月入职北京某传媒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至2019年7月31日,在员工入职声明中表明邓柱自愿放弃年休假。

2019年7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找邓柱续签合同,当8月15日邓柱找公司补签合同时,被告知续签合同要改变薪资结构,将基本工资7500中拆分4000元作为绩效。

企业在员工入职的时候要求自愿放弃年休假,有效吗?

邓柱认为这是在变相降薪,不同意公司的条件,8月16日邓柱其上班时,公司不让其进门,邓柱报警,经警察协调后,公司开具了“双方为续签劳动合同存在分歧,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邓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和未休年假工资。

法院审理

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7月31日到期,但邓柱实际提供劳动至2019年8月16日,双方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的解除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企业在员工入职的时候要求自愿放弃年休假,有效吗?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

公司主张邓柱自动放弃年休假,并提交了员工入职声明予以证明,但结合员工入职声明的全部内容,该声明权利失衡,剥夺了邓柱的合法权益,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某传媒公司支付邓柱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46379.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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