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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委托第三方为员工缴社保,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2022-06-22 次浏览

周博学于2010年10月10日入职北京某用人单位,月薪6250元。

用人单位自2018年12月起开始委托深圳某工资为周博学缴纳社会保险,五险齐全。

2019年9月29日,周博学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将经济补偿。

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周博学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周博学缴纳了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周博学也未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不提供劳动条件之情形。

故,周博学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周博学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

周博学认为,既然劳动关系在北京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就应按法律规定,用用人单位名义缴纳社保,用人单位提供的深圳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凭证不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首先,周博学自2010年已入职,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可以明确用人单位自2018年12月起委托案外用人单位深圳金叶用人单位在深圳给周博学缴纳社保,但周博学系在北京朝阳区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周博学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与周博学的实际劳动关系情况不符,用人单位委托第三人为周博学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其次,用人单位亦认可其委托深圳金叶用人单位在深圳给周博学缴纳社保未经过周博学同意,仅通知过周博学,周博学对此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就此并未举证证明。

本案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周博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造成周博学相关社保权益受损,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周博学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经过核算,用人单位应支付周博学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 201元。

综上,二审改判用人单位支付周博学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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