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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三种情形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1、企业出资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员工违反服务期协议提前离职的;
2、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员工违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3、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员工违反约定到竞争企业就职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司法实践中,如果企业给予员工丰厚待遇(比如购房补助、安家费等),双方约定服务期限,并约定违约金。
如果员工违反约定提前离职,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按照约定返还部分待遇,但要求员工额外支付违约金,将不会获得支持。
汪翔(化名)2018年10月到江苏某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与汪翔签订《高层次人才聘任协议》,协议中约定:
汪翔承诺在单位服务期不少于8年;单位阶段性发放汪翔购房补贴及安家费45万元、提供15万元科研启动费,单位为汪翔提供过渡房租住3年;
汪翔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的,需提前三个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并承担下列违约责任后,汪翔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服务期未满4年的,需向单位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如服务超过4年但未满服务期的,按服务年限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服务期未满4年的需支付违约金2万元,服务期超过4年(含4年)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
合同签订后,单位先后向汪翔支付了购房补贴及安家费22.5万元、科研启动费19996.50元、房租补贴31200元。
2021年10月,汪翔向单位邮寄辞职申请书,单位签收但未予准许,随即双方产生劳动纠纷,单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汪翔返还安家费、科研启动费、房租补贴,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单位不服诉至法院。
关于购房补贴及安家费是否适用合同约定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购房补贴及安家费是一项人性化的福利政策,用来安置安抚特定对象的费用,让受抚对象无后顾之忧,全心全意投入工作学习。
购房补贴及安家费不属于工资范畴,是用人单位为留住员工而实施的福利政策,其具体内容及实施应由双方的协议进行约定,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受该约定的约束。
汪翔服务期未满4年提出辞职应按合同约定全额返还购房补贴、安家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在劳动者违反专项培训费用约定的服务期,或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才需承担违约金。
本案双方所签协议中并不涉及专业技术培训及竞业限制等事项,并不包含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法定事由,故单位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判决:汪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给付购房补贴及安家费225000元、科研启动费19996.50元,驳回用人单位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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