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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后骑车回家途中摔倒,能不能得到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员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大多数人会认为,员工骑车回家路上自己摔倒,完全是员工自己的责任,不属于工伤事故。
其实不一定,员工下班骑车回家途中摔倒也是属于交通事故,并非说要两车相撞才算交通事故。
是下班路上、是交通事故,只要经交警部门认定非员工本人主要责任,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都是属于非主要责任,员工负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就不能算工伤。
无法查清事故责任,能不能认定工伤?
【案号】(2020)苏08行终254号
薛某2012年6月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至2021年6月。
2017年9月22日下午5点左右,薛某驾驶电动车回家的路上摔倒,后薛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薛某未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摔倒的原因无法查清。
2018年9月,薛某的丈夫厉某向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研究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双方。
厉某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综合分析薛某应当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已经证实未检见薛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与其他车辆发生接触碰撞的情形,薛某驾驶电动车摔倒的原因无法查清。
人社局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为基础,并结合事发现场路面情况、薛某死亡原因等客观情况,综合认定薛某并非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故不属于应认定工伤的情形,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厉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无法认清原因,应当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判断
二审法院认为,人社局作为辖区内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具有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有权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人社局未能提供薛某在该起事故中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证据,亦没有证据证明薛某在发生事故时存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工伤保险条例》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的劳动者救济与补偿优先的立法目的,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推断。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2021职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内上一个年度职工的平均月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该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该职工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每人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这个基础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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