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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凤君1970年4月22日出生,2017年7月3日入职北京某用人单位,担任第二事业部总经理职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月薪28000元。
2020年6月8日,用人单位给凌凤君发出一份“通知”,载明“经您个人人事资料显示,您已经于2020年4月22日达到退休年龄……请您于2020年6月8日10:00至16:30之间到用人单位人资行政部办理相关退休离职手续”。
凌凤君认为她为干部身份,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主张用人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凌凤君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仲裁诉讼阶段,凌凤君拿出了一份“证明”,该证据显示“凌凤君系我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经查阅档案,该同志档案中有中等中专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为干部身份。”该“证明”落款加盖“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人事专用章”字样印章。
法院认为:凌凤君提交的“证明”显示凌凤君为干部身份,用人单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凌凤君关于其为干部身份的主张予以采信。
女性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凌凤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提交的“通知”显示用人单位通知凌凤君于2020年6月8日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解除与凌凤君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8日解除,用人单位应向凌凤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裁决的金额不高于本院核算的金额,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凌凤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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