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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工作几年后员工离职,投诉企业未缴社保,因此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损失,企业能否要求员工承担?
滞纳金和罚息是通过给用人单位增加额外金钱负担的方式,属于通过间接强制执行手段敦促其依法履行义务,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
所以无论放弃社保是员工自愿还是企业要求,企业都存在过错,理应承担滞纳金和利息。
同时缴纳社会保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有违诚信原则。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会判决企业承担全部滞纳金和利息,也有部分法院会判决企业和员工按比例各承担部分滞纳金和利息损失。
牛勇(化名)2016年12月入职新疆某化工公司从事车辆驾驶工作,合同约定牛勇自愿放弃由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自行缴纳。
2017年下半年,牛勇因家中有事离开化工公司,2019年4月,牛勇又回到化工公司,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乙方自愿放弃由甲方交纳社保,由本人自行交纳。甲方给乙方发放的工资含提成工资,其中700元是甲方应当为其交纳的社保费用”。
2021年3月,应牛勇要求,化工公司向本地社保机构为牛勇补缴社会保险28224.61元、医疗保险21985.37元,还缴纳了社会保险滞纳金17494.34元及利息8255.98元、医疗保险滞纳金10804.30元。
化工公司将牛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牛勇返还补偿的社保费用25900元即相应的利息。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费用应按相应比例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负担。
化工公司与牛勇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两份劳动合同中均有“乙方自愿放弃由甲方交纳社保,由本人自行交纳”的约定,该约定可以证实化工公司没有给牛勇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双方自行协商的结果。
双方的上述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双方对此均具有过错。
化工公司向社保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滞纳金17494.34元及利息8255.98元、医疗保险滞纳金10804.30元,属于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
对于该损失,双方按照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各自占比来分担。
最终法院判决牛勇应当向化工公司赔偿11299.03元(滞纳金及利息共计36554.62元×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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