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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李莉莉被某用人单位聘用。
第一天上班,用人单位就安排李莉莉外出岗前培训半个月,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
培训结束后,李莉莉正常工作,但9月15日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时,她只拿到1360元。
李莉莉觉得有异议,就找到用人单位负责人,却被告知李莉莉试用期内岗前培训半个月,并未从事具体工作,也就没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故培训期间没有工资。
懵圈的李莉莉找到属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咨询。
劳动监察员接待了李莉莉,了解情况后告知她,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逃避培训期不给付工资是不合法的,随后致电李莉莉所在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释法明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这就说明,处于试用期的职工同属用人单位员工。用人单位让员工参加岗前培训,目的是为了让员工符合上岗条件,防止发生意外造成损失,让员工上岗后更快、更多地创造经济效益。
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试用期内参加岗前培训,也是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特殊方式。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监察员明确告知该用人单位负责人,必须依法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据此,该化妆品用人单位如数支付了李莉莉培训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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