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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如何区分?

2022-06-02 次浏览

某公司系一家从事生鲜类食材销售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种植、农产品配送、普通货物运输等。

李世登等7人经他人介绍,为公司承担订单配送任务。公司处的管理人员通过微信向员工派发订单配送任务,员工有事可以拒单。

接收订单配送任务的员工,须于次日早晨自驾车辆前往固定的取货点取货,亦可委托他人代其出车,公司对员工没有进行考勤登记的制度,员工接收订单后需自行联系消费者、具体商定安排配送的时间和路线。

公司对送达的时间的要求是,员工在拿到货物后第一天未完成配送的,可以在第二天继续进行派送。

配送完订单任务后,员工无需回到公司处接受工作安排,员工可以自行安排自己的事情。

对于配送过程中造成蔬菜的损失,员工需向消费者或者公司承担按价赔偿责任。

在配送过程中,员工所驾驶的车辆由自己提供,车辆油费、停车费、路费修理费、保险费等均由员工自行负担,公司根据订单配送区域的不同以每车次180元以上不等的价格按月累计结算,双方未订立任何书面协议。

另查明,李世登等7位员工同时在另一家物流储运公司从事订单配送工作。2016年8月3日后公司不再向员工派发订单配送任务,员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1、员工不受公司考勤的管理和约束,接到派送单可以自己完成工作或委托他人代其完成工作,且完成工作的方式和配送时间比较自由;拒绝派送单或无派送单时可以自己安排工作。

双方之间强调的是劳动成果的交付,至于该配送任务如何完成、以何种方式配送、何时配送以及是否为员工本人亲自派送均无具体要求,可见员工无论是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还是完成工作之外的时间,都不受公司的控制和指示,双方不具有人格从属性。

2、员工自己提供劳动工具,油费、停车费、路费修理费、保险费等均由自己负担,配送过程中造成的蔬菜损失由员工赔偿,员工自己承担劳动过程中的风险并自负盈亏;

另外,员工提供的劳动也不具有不可替代性,其可以在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时委托让人代为完成,劳动义务可以转移;同时员工的工作任务不具稳定性,所获报酬亦不具有固定性,员工同时在另一家物流储运公司从事订单配送工作,在公司处工作的报酬不是员工收入的唯一来源;综上,员工与公司之间经济从属性不明显。

3、员工独立完成工作,强调的是工作任务的完成,在工作过程中无需与公司处其他员工分工协作来共同完成工作,不受公司的控制和指挥,与公司之间的组织形式较弱、组织联系较淡。因此认为是一种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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