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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张文建与南通某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张文建仍在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以本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
合同签订后,张文建一直在用人单位从事电子产品销售业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张文建仍在原岗位工作。
2009年5月,张文建以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双倍工资。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但本案中由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约定期满未续订的,视为同意以本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可见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仍然是明确的,并不完全等同于劳资双方没有劳动合同,故张文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应从严掌握。
如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双方视为按原劳动合同除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在前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关键是有了约定,没约定的话是可以要到二倍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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