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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022-05-23 次浏览

赵成刚系某用人单位财务人员,该公司存在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格、对外转款不规范等情形。

2021年3月,一名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犯罪嫌疑人以虚拟号码拨打用人单位对外发布的座机号码联系到赵成刚后,以对公账户年检需发送相关资料为由与赵成刚成为QQ好友。

后犯罪嫌疑人邀请赵成刚加入名为“用人单位”的QQ群,群内人员包括赵成刚和假冒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的犯罪嫌疑人。

期间,犯罪嫌疑人在该QQ群冒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安排赵成刚将公司款项共计41万元分三次对外转出至诈骗账户。赵成刚发现被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赵成刚赔偿损失4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成刚作为用人单位的财务人员,在未经公司授权或者审批,且存在多次可以与公司管理人员汇报核实的情况下,多次将公司账户的款项共计41万元转账至电信诈骗账户,具有重大过失,赵成刚应对用人单位的直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未严格落实相关财务制度、管理职责缺失等问题,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综合赵成刚及用人单位各自的过错程度、赵成刚的工资收入水平、案涉行为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酌定赵成刚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41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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