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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攀荣是某用人单位员工,2018年双方签订《住房补贴协议书》,约定刘攀荣享受水电公司发放的住房补贴,但如在公司未连续工作满五年的,退还全部住房补贴金额……协议签订后,水电公司按月向刘攀荣某发放了住房补贴。
2020年2月用人单位通知刘攀荣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同年9月,当刘攀荣的新用人单位到用人单位了解情况时,用人单位要求刘攀荣返还已发的住房补贴,并与应支付刘攀荣的经济补偿金相互品迭后,确认公司不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攀荣还需向公司退还44410元。
据此,双方签订了《薪酬结算单》。后刘攀荣申请仲裁裁决要求水电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以双方经结算确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双方签订的《住房补贴协议书》可以看出,该公司以五年以上的服务期为支付住房补贴的条件,鼓励劳动者长期为公司服务。
故从协议真实意思表示看,未达到五年以上服务期需返还住房补贴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因自身原因离职。
本案中,刘攀荣服务期未满五年的原因是水电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愿与刘攀荣续签劳动合同。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并不负有返还住房补贴款的义务。
其次,刘攀荣与用人单位签订《薪酬结算单》,结算确认刘攀荣应返还公司支付44410元的时间,正是新用人单位对刘攀荣在原单位工作情况(即用人单位)进行背景调查的时间。
水电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及刘攀荣迫切需要公司配合进行任职背景调查不敢得罪公司的心理,要求刘攀荣退还已经从公司领取的住房补贴。
故从签订《薪酬结算单》的过程和内容看,是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违背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撤销,公司应当支付刘攀荣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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