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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6项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情形认定工伤有四个要件:合理上下班时间、合理上下班路线、交通事故、非员工主要责任。
员工上班走到公司门口滑倒,虽然是上下班途中,但并非交通事故,所以不能依照上述条款认定为工伤。
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2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出于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会将员工上班走到公司门口滑倒认定为工作前从事预备性工作受到伤害,从而认定为工伤。
林婷婷(化名)是某医院的医生,2017年4月21日早上7:50,林婷婷(已怀有6个月身孕)步行到医院上班,在走到医院科技楼门口台阶时,因为地面湿滑向前摔倒,四肢触地。
林婷婷摔倒后四肢无碍但感到腹部疼痛,于当天入本医院保胎治疗,医院的诊断结果为:先兆流产、妊娠合并羊水过少,保胎未果后于同年4月29日流产。
2017年5月12日,林婷婷向医院申请认定工伤,医院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5月26日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由,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林婷婷的损伤属工伤。
林婷婷不服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1、步行上班至公司楼下滑倒,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2、员工摔倒时腹部并未受到伤害,流产是否存在直接关联?
关于是否属于工伤,法院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林婷婷于2017年4月21日早7时50分许到本单位的目的是上班,上班途中因地面湿滑在工作场所内摔倒与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息息相关。
医院未进行举证,且承认林婷婷是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工作时,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内摔倒。
因此,林婷婷此次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滑倒与流产的关联性,法院认为,虽然林婷婷滑倒时腹部并未与地面解除,但她此时已经怀孕6月有余,完全有可能因滑倒后胎儿受挤压等外力作用下导致腹部疼痛,最终流产。
根据证人的证言能够证实林婷婷滑倒后即感到腹部疼痛,随后发现下体少量流血并最终流产,林婷婷从怀孕到摔倒之前至少做过B超三次,最近一次是摔倒前两天,情况正常,没有先兆流产现象。
现有证据证实其流产的主要原因系滑倒所致,故能够认定滑倒与流产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孕期女职工因工伤导致流产,一般情况下经过治疗即可康复,未造成器官缺损或者异常,没有功能障碍和医疗依赖,通常不构成伤残等级。
因工受伤是否构成伤残可参考《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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