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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主张高额劳动报酬,需提供充分的证据

2022-05-15 次浏览

2012年9月1日,赵吏平到某用人单位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一份(从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岗位为总经理,工资约定为每月25000元。

某用人单位2011年12月成立,2015年8月停产,不再经营。

某用人单位的大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长期身处国外,连续多年未召开股东大会。

2020年3月,人民法院判决解散某用人单位,某用人单位随即进入破产程序。

2020年6月,赵吏平申请仲裁,请求某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及未报销款项。

仲裁委员会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赵吏平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吏平在某用人单位的职务为总经理,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赵吏平仅持有加盖某用人单位印章的明细对账单主张某用人单位拖欠其工资及未报销款项,数额较大,而无某用人单位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和某用人单位财务账目等证据相印证,证据不足,其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赵吏平的诉讼请求。

公司高管负责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一般掌控公司印章等。

针对公司高管要求公司支付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时,应严格审查公司高管提供的证据,审慎认定公司拖欠高管工资报酬的事实。

对于工资明细对账单等孤证,即使得到公司认可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应进一步要求公司高管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账目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避免公司高管自行制作虚假的证据损害公司利益。

有些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时,其剩余资产会用于偿还债务,公司债务的增加无疑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更应该谨防公司高管通过主张高额劳动报酬的方式,与公司串通转移资产,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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