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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认定

2022-05-13 次浏览

2019年6月,某传媒公司与赵晓慧签订《艺人签约独家经纪合同》,约定赵晓慧为该公司的签约艺人,赵晓慧每天工作八小时,在钉钉打卡考勤,根据公司安排完成短视频的拍摄,公司每月向赵晓慧发放“工资”,并按公司规定比例分配收益。后赵晓慧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及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传媒公司对赵晓慧实行考勤管理,决定赵晓慧的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成果的展示方式,拥有赵晓慧的工作成果,同时对收益分配进行了规定,向赵晓慧发放工资。

赵晓慧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内容、步骤、成果等都没有决定权、控制权和主动权,其工作构成了传媒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判决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网络主播虽为新业态从业者,但仍应适用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来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本案从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分析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关系,为界定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示范作用,有利于保障网络主播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线上经济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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