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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这些情形属于过错性辞退,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实践中企业使用最多的法律依据。
员工的不道德行为、不诚信行为不属于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另行约定。
并且判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理,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
因此,当员工有不道德行为,企业解雇前要考察制度中有没有相关规定,以及该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哪些不良影响。
唐骇(化名)2017年10月入职某快递公司从事配送员工作,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和《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不道德行为、违反诚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个人价值观与公司价值观严重不符,均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予以辞退。
2020年6月某日,唐骇在工作期间,路过某银行的时候捡到一部华为手机,唐骇把手机带回站点后将该手机SIM卡取出,手机格式化,并丢弃了该手机原有的手机壳。
手机失主通过银行监控视频,发现系驾驶快递公司标识三轮车以及身着公司工作服的唐骇拾得该手机。
通过快递公司客户联系到唐骇所在的站点负责人,并扬言要向记者曝光唐骇拾得手机的行为,在公司的妥善处理下,未造成进一步影响。
之后手机失主到站点取回手机,发现手机被格式化,唐骇向手机失主出具保证书,载明:如果出现手机里面的所有信息泄露,愿意承担所有责任。
2020年7月,快递公司向唐骇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捡到他人手机据为己有,造成严重投诉及提出曝光公司的严重后果,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唐骇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审理后判定公司解除合同系违法解除,裁决快递公司向唐骇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万余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唐骇在拾得手机时,并未向四周询问失主下落,并且将手机带回工作站点后,将其SIM卡取出,并将内容格式化。
快递公司作为全国知名企业,唐骇拾得手机时,身着快递公司制服、驾驶具有快递公司标识的配送工具,其言行不仅代表其个人修养,更关乎所在公司形象。
公司的声誉就是公司的生命,受法律保护,每一个公司员工都应身体力行地自觉维护公司的声誉。
唐骇整个行为给用人单位的名誉上带来了损失,也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唐骇工作期间拾金私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声誉,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快递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具有合理性。
最终判决:快递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唐骇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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