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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江苏某用人单位解散清算,安排赵芳厚等职工停工休息。
2015年6月29日,江苏某用人单位以赵芳厚无故旷工为由,依据员工手册中关于员工旷工达4天以上,无须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在未送达解除通知书、未事先通知工会的情况下,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其工资。
赵芳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江苏某用人单位根据该公司内部员工手册规定,未经通知赵芳厚即停发其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证据证明赵芳厚构成旷工,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江苏某用人单位支付赵芳厚未发工资1.6万元,支持赵芳厚要求江苏某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3.3万元的请求。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及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要遵守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通知对方,如未通知则不发生解除效力。
用人单位处于停产清算状态,员工停工休息一般不构成旷工,单位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对劳动者工资作必要调整,但必须及时如实支付。
本案某用人单位在缺乏事实依据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损害了自身利益。
依据本案中认定的法律事实,单位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赔偿金支付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在本案中,劳动者诉求的仅仅是经济补偿金,在裁判机构那里成了对自身权益的处置。
如果该劳动者主张的是违法解除赔偿金,则该单位还需再支付3.3万元,即共需支付6.6万元违法解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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