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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绍云系某用人单位员工,用人单位为杨绍云缴纳了社会保险(包含工伤保险)。
2014年8月,杨绍云下班途中与一轿车相撞,造成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共花去医药费6.1万元,杨绍云向肇事车主获赔2万元。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并未在30日内为杨绍云申报工伤认定,杨绍云遂于一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查鉴定后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杨绍云向社保部门申请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社保部门以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认定工伤而不予支付。
杨绍云遂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杨绍云发生事故遭受伤害,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后30日内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公司没有如期申请,导致杨绍云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杨绍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赔偿。
本案经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杨绍云医疗费2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即使事故30日天内责任暂时无法明确,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如果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也应当在一年内提出。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工伤指标,有的劳动者碍于与用人单位的关系,采取“私了”方式,不及时申报工伤认定,导致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无法按期办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也会使用人单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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