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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前进于2012年1月进入某用人单位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后因双方发生争议,公司停发了赵前进年终绩效考核奖金。
2016年2月,用人单位以赵前进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赵前进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单方面解除与赵前进的劳动关系。
赵前进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后诉来法院,请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法,并要求支付绩效考核奖、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称赵前进旷工、未进行年底考核,但根据调查的证据,不能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用人单位认为赵前进旷工缺乏证据;在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上,未事先将解除事由通知工会组织,故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判决用人单位向赵前进支付年终绩效奖金3.6万元、赔偿金13.5万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权利时,不仅要具备事实依据,同样要注意程序规范。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要积极组建工会组织。
在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要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让工会发挥正常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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