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员工以财务资料威胁单位支付赔偿,构成犯罪

2022-04-19 次浏览

2016年1月5日,林泽刚以其持有的用人单位门店其他工作人员加班费、工资表等财务资料作为筹码,威胁用人单位给付人民币60万元,否则将予以公开。
2016年1月27日,林泽刚与用人单位代表王某约在某酒店房间内见面,双方约定由用人单位给付林泽刚人民币50万元,林泽刚承诺将财务资料交还,并签署承诺书,保证上述数据不再外泄。之后林泽刚在跟随王某出门拿钱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2016年10月19日,用人单位向林泽刚出具谅解书一份。

林泽刚诉称:

1.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其向用人单位索要的大部分钱款是其与妻子朱某依法应当获得的加班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合法收益。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存在过错。

3.用人单位在与其谈判中存在犯意引诱行为。

4.其犯罪情节轻微,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法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林泽刚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属于正当维权,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

(1)  林泽刚所称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与朱某加班工资部分无相关证据证实;

(2)  社保、公积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上缴社保、公积金专用账户,而不是直接给付劳动者,林泽刚要求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向其支付社保、公积金无法律依据;

(3)在林泽刚向用人单位索要钱款之前,其已就其、朱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提起劳动仲裁,表明林泽刚对如何合法维权有明确认知;

(4)书证承诺书载明,林泽刚同意拿到用人单位50万元后将其持有的数据归还用人单位,保证不再外泄;如数据外泄,同意将从用人单位处收到的50万元归还用人单位。

上述林泽刚承诺的内容表明,其主观上认定其向用人单位索要的50万元是保证持有数据不外泄的对价,而非其与朱某加班工资、社保、公积金等。故林泽刚以维权为名,以公开用人单位内部数据资料相要挟,向用人单位索要巨额钱款,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键词:
中企法顾首页线下精品课用工系统班顾问咨询案顾问团队客户案例 劳动法讲堂加盟中企法顾走进中企法顾 网站地图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