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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和工作内容或者岗位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举证证明什么?证明这个调职的充分性、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人员按原合同履行。这句话其实里面非常奥妙。
首先,它确立了用人单位享有什么权,是不是一个单方变更权?不是的,它是一个有限的单方变更权,是一个充分的、合理的变更权。
其次,怎么体现变更是充分的合理的?
这个非常难,因为每个法官心里面都有一把称,这把称还都不一样,每个案子对于充分的、合理的调岗认定标准都不同。
实践中我们律师也经常急得双脚跳,觉得证据已经够充分够合理了,还要怎么做?没有其他证据了,处理这么一个事情就这么点材料,你还要我做怎么样的充分合理说明?但是法院他认为不具有充分性,不具有合理性,那你也拿他没办法。
最后,要证明变岗具有充分合理性,一定要在事先做准备,而不是等到事情发生了之后,再去搜集证据材料,这时候收集的证据就会非常有局限性。
第一,双方约定工作岗位是管理技术岗,职务以公司党委聘任的文件为主。这里面就有窍门了,约定的工作岗位是什么?不是总经理,而是管理技术岗,只写岗位分类,不写职务。
这里对公司律师或者HR如何系统的对岗位进行分类非常有要求。现在工厂里面比较常见的工作岗位都一律归为操作工,至于是哪一种机器上的操作工,就不去很细致的写明,规定的过分细致,对公司之后的决定调岗会带来一定的限制。
第二,公司的文件显示,有一个相关领导岗位的管理办法,员工作为总经理对此是知悉的。这个提示我们什么?公司对员工有要求、有考核,要把标准细则要告知到员工,不然的话就容易有争议。
现在很多企业到年底都会有绩效考核,在绩效考核过程当中很重要的就是评定的标准都需要告知到员工。你不告知到员工,背对背进行考核,员工什么都不知道。但是对于评出来结论,员工还要签字确认,还要跟年终奖挂钩,你说员工有没有抵触情绪?那是肯定会有。
这里第二个窍门,就是要把相关的管理规定告知到员工。
最后,公司说这个员工还有一年就要退休了,结合这三点原因进行了调整。
这是第三个窍门,就是说我对你的调整有合理性,因为你快到退休年龄了,我给你换一个岗位,让下面的人能够接上来干,这个很合理。
所以综合了这三个理由,法院仲裁都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免除职务进行调岗就办成了。
因此我认为,免除职务不一定势必带来违法解除或者违法变更的结果。如果满足了前面三条理由,这样的变岗仲裁法院都能支持,认为这个是合法的。
合理的理由还有很重要的一点,调岗不具有侮辱性或者针对性。这个是很多劳动者会拿起来作为保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认为公司在给我穿小鞋。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适度性,你给员工换的这个岗位是什么岗位?你如果是突然把他放到门卫,那这个调岗法院是肯定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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