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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变更有几种情形,一种是员工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患病受伤之后,公司角度认为员工完全没有办法来上班,但是家属天天带着员工来上班。
公司没有合适的岗位给到员工,但他反正就是来了,公司也没办法,只能按照正常员工的待遇给到他。
第二种就是岗位与职业技能不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比方说劳动者原有的劳动技能就比较低,现在用人单位全部都实行电脑化,就算做一个仓库管理员,可能都是赶不上形势。
第三种,是目前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一个国籍变更。以前是没有这种事情的,现在却属于新生事物了,员工国籍发生了变更。
我们来看一下案例:李小姐2012年9月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开始工作。
工作了三年收到公司的通知,告诉他你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是没有持有外国人就业证,在没有取得外国人就业证的情况下,你在本公司工作违反了相关规定,所以公司跟你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以前是不太可能有的,但现在却很多,因为公安部门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有规定的,必须取得外国人的就业许可证,你才能够在中国合法打工。
在劳动合同履行一半过程当中,员工取得了外国国籍,这算怎么回事呢?这个案子最终用人单位是输掉了,主要原因是因为没有员工取得外国国籍的证据。
仅凭“据说”、“听说”或者从其他途径了解到员工有其他国籍,但是没有拿到实据。
法院认为,判断公民是不是持有一个第三方国家的国籍,用人单位说了不算的,必须要有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材料,证实到这个人持有了第三方国家的护照出入境才有效。
用人单位要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取得相关人员的外国护照使用记录,不能鲁莽解除,有这个证据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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