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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分离、重组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2022-04-17 次浏览

某公司根据国家政策要求进行改制,在这个政策要求下面,需要把各地的营业部做一个资产和人员分离。

原先属于信托部分的业务归属到原来的A公司,属于证券方面的这部分资产和人员,要另行成立一个证券公司。

其中有一个营业部,它的名称是由原来的某公司某营业部改成了Y公司某营业部,内部岗位、员工薪酬等,什么都没有变化。

于是就有员工提出,企业改制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情况,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现在的员工想法是百花齐放,有些员工觉得待遇不错,想一辈子在公司干,有一份稳定工作,慢慢的通过劳动来达到一个涨薪的过程。

另外有些员工希望捞快钱,解除我就可以多拿经济补偿金,如果说公司没有跟我达成协商一致的话,把我安排到新的岗位的话,公司还是违法的,我就能拿更多的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改制不会被认定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些员工会提出,原来劳动部有一个规定,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中包括了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怎么你就说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了呢?

因为现在老新的劳动合同法出现了,劳动合同法是上位法,原来劳动部的规定是下位法,自然就被新法覆盖掉了,所以我们现在要重新认识企业改制已经不被认为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上面的案子经过了仲裁、一审、二审都裁判劳动者拜诉。

A公司因为资产重组啊,将部分相关的业务、权益、负债等整体转让,双方已经履行完全部的相关程序和审批,签订了资产转移。新公司、原公司与劳动者一起签订了主体变更协议(三方协议)。

协议书上写明,新公司为用工主体,权利义务由新公司承继,原来劳动合同的所有条件都不变,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两家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协议生效之后,员工仍然在原岗位继续上班。上班没多久退休年龄到了,办退休手续时,他脑袋一拍:觉得不合算了。因为一退休,用人单位是合法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就不需要支付了。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提起了诉讼。

最后一审、二审的判决,都没有支持这个员工的要求。法院的观点是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属于公司分立,不影响判决的正确性。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后,只要没有损害到员工的实质性利益,就会予以支持。

法院在认定上完全绕开了实际操作上的瑕疵问题,公司的这个行为是改制也好,资产转让也好,还是公司分立也好,都不会影响判决的正确性。

在判定资产重组后,劳动关系能否继续履行,主要看这样的重组对员工实质性利益有没有造成损害,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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