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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员工骑车上班途中摔倒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叶某是某仪表公司职工,2014年7月15日7点16分,叶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摔倒。
事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其中载明:叶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遇风掀起雨衣,遮挡视线,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致叶某倒地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
交警部门未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经医院诊断证明,叶某左肩关节脱位并大结节骨折、臂丛损伤。
2015年4月20日,叶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认为叶某为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故不予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事故主因风雨客观外力,应当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叶某上下班驾驶电动车符合其正常生活习惯,叶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系风雨这一外观外力。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叶某违反交通规则,不能认定其单方交通事故主要过错责任。
人社局和市政府在没有深入调查的情况下,认定叶某对单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从而认定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明显不妥。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重新作出认定。
二审法院:道路不存在安全隐患,是员工未尽到交通安全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天气恶劣情况下,叶某更应谨慎驾驶车辆,尽到应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防范事故发生。
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及现场图片等证据材料看,事故发生地点道路路面不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人社局认定叶某对本次单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作出不属于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再审法院:叶某存在主要过失,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再审法院认为,叶某长期生活在苏州,其上班行驶的路线系其固定上班路线,叶某对路线沿途道路状况应当熟知。
在风大雨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推行电动车或停车整理雨衣等措施,而其选择了继续骑行。
该起事故的发生,并非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更不应当归责于天气的原因。
故叶某在事故中自身存在主要的过失,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再审法院判决:维持二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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