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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实践中,企业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单方对员工进行调岗,包括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转产、调整生产经营项目等情形,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或者是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对员工调岗,应当发送书面的调岗通知书,载明调岗的缘由,调整后的具体岗位、薪酬待遇以及考核指标、工作目标要求等,并给予劳动者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机会。
无理由调岗、降低薪资待遇、有侮辱惩罚性质、岗位不明确或调整后会给员工带来重大不便,员工拒绝调岗不算违纪,企业解雇将可能面临违法解除赔偿。
王鑫宏2010年7月入职江苏某新材料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轧机岗位。
2020年1月,公司召开会议,宣布停止生产原来产品,转型生产制造机械及相关零部件。
春节后公司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王鑫宏不同意调岗到新岗位,就没有再到公司上班。
2020年4月2日、13日分别向王鑫宏发送返厂通知书,要求他回厂上班,王鑫宏均未按期到岗,后来公司发现他已经在其他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入职,便以连续旷工为由向王鑫宏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王鑫宏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5280元。
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王鑫宏的请求,王鑫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98400元。
公司主张,在2020年1月13日员工大会上,宣布公司将整体转型为机械制造及相关零部件行业,并已告知员工,转产后工资与原工资差不多,并且工作时间由原来的12小时缩短为8小时,但王鑫宏不愿意去尝试新岗位,后来公司在多次催促返厂未果的情况下,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调岗必须合理、合法,不得损害劳动者利益,原则上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公司转型为机械制造,原工作岗位整体消失,系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并采取书面形式。
公司仅仅就调岗事实向劳动者进行了概括性介绍,对于调整后的具体岗位、薪酬待遇以及考核指标、工作目标要求等未予以明确并给予劳动者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机会,也未采取书面形式。
因王鑫宏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新岗位亦未明确,双方仍在劳动合同变更协商期内,王鑫宏未按通知返岗,不属于旷工行为。
公司提出王鑫宏入职至其他单位工作,但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事实,且法律及双方劳动合同均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故对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公司向王鑫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700元(583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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