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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算不算工伤?

2022-04-06 次浏览

吴某于2013年在福建煤矿务工,导致其患尘肺病,长期服用药物。

2016年回老家到某物业公司应聘保安,直到2018年6月30日其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8月29日,其家属毛某向重庆市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

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毛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决定,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在重新认定工伤过程中,某物业公司就与毛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吴某与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之后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决定,认定吴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某物业公司不服,于2021年8月6日诉至法院,主张吴某因自身患有尘肺病导致死亡,与工作原因无关,请求法院撤销该视同工伤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只要求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构成要件,并没有设置“工作原因”这一构成要件。

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更需要保护,将与工作无关的“病”作为工伤来保护,是工伤保险法律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抗辩吴某因患有尘肺病导致死亡,与工作原因不具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视同工伤。

然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并未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突发疾病,才认定视同工伤。

因此,吴某在上班期间因尘肺病导致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视同工伤。

综上所述,职工在上班期间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认定视同工伤,而不需要与工作原因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吴某在上班期间因患有尘肺病突发导致死亡,应认定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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