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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具体目标和企业战略,结合各个具体职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以此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对绩效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而不管这些员工的绩效水平是否高于组织绩效考核标准线的绩效管理制度。
换句话说,末位淘汰制度,就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一个考核标准,然后对员工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辞退的一种管理方法。
目前,一些与国际接轨的国内企业,也积极效法国外管理经验;甚至一些在国内知名度很高、业绩良好的公司,也纷纷实行起了末位淘汰制,将末位淘汰与企业绩效管理、薪酬设计并列为企业管理的新的理念、新的热点。
这些是国内各行各业推行“末位淘汰制度”的思想基础。就连一些政府机构、新闻媒体和高等学府也都纷纷在自己的组织内部实行这种管理制度,好像已经到了是否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就是衡量一个组织是否先进、有无改革锐气、有无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标准的“新的时代”。
但由于中国内地很多组织既不具备完善的管理系统,也缺乏将末位淘汰制度与其他管理手段相匹配的技术与思路,特别是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没有建立很好的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组织效率的制度和机制的前提下,如果随意实行末位淘汰制度,不仅会事与愿违,而且还极有可能违反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做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来。
国外大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时,并不随便将绩效考核末位的员工辞退,而是进行换岗或再培训,这主要是考虑到辞退员工将增加企业更多费用。
如选择和聘用新员工的费用;为新员工适应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新员工尚未适应期间,对企业的工作会造成一定的损失;为了防止被辞退的员工心存不满,企业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考虑到末位淘汰制在绩效管理中的作用以及劳动法对劳动权的保护,末位淘汰制的实行需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制定末位淘汰制的规章制度,应当履行职工民主程序,即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或者交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建立一套科学和客观公正的绩效考核标准和程序;
(3)用薪酬管理的方式,通过薪酬体系设计配合末位淘汰制来激发员工主观能动性和竞争意识;
(4)对于绩效确实不佳的员工,如果是因为不适合所在工作岗位,可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经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5)在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2条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末位淘汰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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