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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近段时间以来各地的新冠疫情又有反复,各地政府为了控制防范疫情的发生,依法采取了各项防控措施。
那么,各地政府有权力采取哪些紧急措施呢?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这些紧急措施的实施势必对用人单位的组织生产造成极大的影响,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配合政府依法防疫是用人单位体现防疫主体责任的一部分,在配合防疫的同时,用人单位还要有效组织生产,这就需要采用不同于平时的生产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落实细化防疫政策,将防疫政策细化至具体的规章制度中。
政府防疫要做到依法防疫,用人单位也要做到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防疫。
那么,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疫情防控规定,用人单位如何合理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将各种违反疫情防控的行为细化至规章制度中,要将这些行为界定为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之后,在用人单位的防疫过程中,劳动者如果违反用人单位的防疫规定的,用人单位就可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不断变化的疫情防控政策完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的,才可以作为对劳动者的处罚依据,否则很有可能造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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