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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还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还是无法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医疗期长短跟员工的工作年限以及医生建议休息的诊断证明相关。
员工患病后应当履行用人单位规定的病假手续,在无法履行手续的情况下应当向单位告知,并在病情好转后补充病假材料。
当员工病假期满,未能按时回到工作岗位,也没有告知企业具体原因,还在医疗期内的,企业直接按旷工解雇员工,容易构成违法解除。
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员工,让员工回公司说明情况,在多次通知后员工仍未到岗,即可按旷工寄送解除通知。
李方(化名)2004年进入聊城市某生物科技公司,2013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7月21日,李方因肩袖损伤向公司申请15天病假,按照公司规定履行了病假手续。
8月5日病假期满后,李方没有按期到岗上班。
8月21日,公司向李方送达《旷工违纪通知书》,要求李方到岗说明情况。
李方未在期限内到岗说明情况,9月4日,公司再次向李方送达《处分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到公司说明未到岗原因,并补办请假手续。
9月7日,李方向公司递交了《请假说明书》,病假延期至9月21日。
这次病假到期后,李方还是未到岗工作,也没有提交病假材料履行请假手续。
2020年10月13日,公司向李方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旷工多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李方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违法解雇,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50138元,庭审中又补充诉求: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驳回李方的仲裁请求,立方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李方因病向公司请假,病假到期后未到岗,虽然双方进行了沟通,但双方说法不一且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李方的病情,需要休息多长时间进行协商,以书面的形式予以明确。
李方在公司工作16年,应当享有18个月医疗期,公司与李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其还在医疗期内。
因此,公司在未与李方确定具体上班时间的情况下,以连续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判决:李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即为矿工,连续旷工两天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李方虽然患病仍处于医疗期内,但其病假到期后,未到岗也没有向公司提交病假材料办理病假手续,应当认定为旷工。
并且其旷工时间已远远超过双方约定的2天,公司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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