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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还在医疗期内的,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在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此情形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除此之外,根据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相关解释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案例】(2021)沪01民终11590号
小乔2017年2月入职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从事软件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至2020年2月12日。
2020年2月3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小乔发送《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小乔劳动合同于2020年2月12日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2月10日开始,小乔患病进入医疗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期间公司支付病假工资。
2020年8月7日,公司向小乔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载明她的劳动合同已于2月13日期满,公司经研究决定不再续签合同,鉴于小乔尚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即劳动合同应于2020年7月16日终止。
此外,之前因医疗期计算口径不同,公司在7月17日至7月31日多发的病假工资,将从法定经济补偿金中扣除。
2020年8月18日,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书,鉴定小乔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小乔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109280元、经济补偿金63747元、病假工资差额51674元等。
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公司向小乔支付医疗补助费82,216.62元、经济补偿金47,959.70元、病假工资差额11,895.01元。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上海病假工资: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小乔主张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应当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而公司发放病假工资仅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因此应当支付病假工资差额。
2、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
小乔主张应当按病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公司主张应当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包含病假期间)。
3、终止劳动合同时间
公司主张应当于医疗期结束的时间,即是7月16日终止,小乔主张应当在公司发出终止通知书当日终止,即为8月7日。
【法院审理】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
法院认为,虽然公司告知小乔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7月16日终止,但公司系于2020年8月7日才向小乔发送通知,且公司已经审批同意小乔病假至8月7日,故8月7日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公司未行使解除权而仍然存续。
关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法院认为,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因此,公司每月固定发放的基本薪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均应作为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关于经济补偿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金,是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对小乔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2019年月平均工资,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医疗补助费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和(劳办发[1997]18号)文件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公司以劳动关系顺延至医疗期满为由终止与小乔的劳动关系,同时,小乔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现小乔要求期货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符合上述规定。
【最终判决】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信息技术公司向小乔支付病假工资差额13,073.34元、经济补偿金47,812.87元、医疗补助费81,964.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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