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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2022-03-25 次浏览

李天宇于2008年3月1日通过招聘,向某用人单位投了简历,用人单位于3月10日安排面试,觉得李天宇基本符合公司招聘的要求,于是用人单位于3月15日用公司的电子邮箱向李天宇简历中填写的电子邮箱发去了录用通知。

该录用通知上写明了要求李天宇3月20日入职,入职的部门岗位、工作地点、月薪、福利待遇、试用期限以及试用期工资标准、拟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等等,足足写满了两张纸,并加盖了公司印章进行扫描,发给李天宇。

李天宇在收到邮件后,回复:谢谢,一定按时报道上班。

李天宇入职后做了六个月,与公司主管发生矛盾后离职了。没多久用人单位接到仲裁通知书,李天宇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公司接到通知后,准时出庭应诉,用人单位抗辩理由是:虽然没有与李天宇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录用通知书上已详细写明劳动合同的各项内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均已体现在录用通知书上,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公司3月1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李天宇,李天宇也表示同意接受录用通知书上的条款,同意按时来上班,因此录用通知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使用。

李天宇是自己申请辞职的,所以公司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后经仲裁、一审、二审,均支持了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驳回了李天宇的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法院的观点是: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能够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录用通知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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