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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阳西在承包工程期间,李明阳随其干建筑活。
2013年12月15日上午,李明阳认为去晨阳西安排好的厕所不太方便,于是到距离工地现场大约200米到300米处的一个厕所方便,因该厕所所处位置低,与路面落差大,李明阳因脚踩上塑料袋滑倒摔伤,随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医疗费13959.04元。
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仿残,内固定器取出术所需费用约为6632元。李明阳请求依法判决晨阳西赔偿40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李明阳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晨阳西承担次要责任,遂依法判处被告晨阳西偿原告李明阳8003.74元。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是在被告为原告指定了厕所,原告没有到指定的厕所去方便,在去别处方便的时候,因滑倒摔伤,谁该负赔偿责任的问题。
原告认为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因为被告给原告提供的厕所不适合女性方便的需要,被告则认为一是为原告指定了厕所,而原告没有到指定的厕所去方便,自己在去别处方便时摔伤,被告没有责任;
二是原告到别处方便,中途摔伤,并非提供劳务时受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事实的认定。原告去别处厕所方便,算不算是提供劳务期间?根据有关规定,在正常的上班期间提供劳动及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区间,应当认定为工作期间,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此期间劳动者受伤,则劳动者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也就是所说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按照此种观点推理,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去厕所方便,更是为了提供更好的劳动,亦应认定为工作期间。
本案中被告所指定的厕所因没有顾及女性的心理感受原告因而到别处厕所方便,同样可以认定为在提供劳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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