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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福原是某用人单位的业务销售人员,2016年入职,三年的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合同至2022年9月12日止。
2020年3月,张天福因新冠疫情被隔离在家,期间收到了所在用人单位发布的部门裁撤公告及解约通知,同年5月15日,该用人单位关停了张天福工作相关账户并邮寄劳动合同解约证明书。
张天福向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及薪资。
同年8月,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仅支持张天福部分请求。
后张天福不服仲裁裁决,向萧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合同期内未休年假工资、尚未支付的两个月差旅补贴等约12.6万元。“我们与张天福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经济性裁员的合法解除,按要求提前了30天通知张天福,张天福无权要求我们支付赔偿金。”
审理中,用人单位辩称,自己每月支付的差旅补贴是对差旅费的报销,不属于薪资;同时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复工推迟,推迟复工期的休假可先折抵张天福的未休年休假天数。
萧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该用人单位支付张天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差旅补贴共9万余元。
被告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杭州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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