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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有风险的工作安排不属于违纪行为

2022-03-14 次浏览

雷晓宏自2003年8月4日起到用人单位工作,签订的合同到期日为2011年6月30日,岗位为特殊工种叉车工。

2010年3月24日,用人单位一名无叉车作业专门知识的部门领导,违章指挥雷晓宏作业,强令雷晓宏冒险抬高装有近50袋面粉的铁架。为安全起见,雷晓宏拒绝听从。

第二天(即3月25日),用人单位如法炮制,又故意安排另一名部门领导对雷晓宏进行违章指挥。随后用人单位于2010年4月6日依据其未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员工守则》,以所谓的“一般违纪”升级为“严重违纪”为由,违法解除了与雷晓宏的劳动关系。

雷晓宏认为,叉车工系特殊工种,对此有特殊的操作规范。用人单位指挥雷晓宏冒险作业,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雷晓宏完全有权拒绝。

雷晓宏拒绝用人单位的瞎指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与雷晓宏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雷晓宏不服常州市戚墅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故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辩称:2010年3月24日,在公司生产开机的头一天,雷晓宏在职不任事,在部门领导要求其回到岗位履行职责时,以“给这点工资还叫我干这干那”为理由予以拒绝。

第二天,当部门领导要求其回岗位作业以配合倒粉工的工作时,雷晓宏态度蛮横,说:“你有什么权力安排我工作。”后来,雷晓宏又以“违章指令”的所谓理由予以拒绝。

雷晓宏的行为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给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造成很不好的负面影响。

雷晓宏早已签领公司的《员工守则》。公司依据《员工守则》认定雷晓宏的行为系严重违纪,同时给予其相应处理,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经对原、用人单位双方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分析,结合向有关专业培训机构的调查,可认定本案所涉用人单位要求雷晓宏将叉车装货后抬高以协助、配合投料工工作的指令有违安全操作规程。理由是:

(1)用人单位的部门经理要求雷晓宏驾驶叉车协助、配合投料工操作显然是将叉车作为其他工种人员的辅助器具,这与叉车的正规使用目的不相符合。

(2)雷晓宏指令用人单位驾驶叉车将装载有面粉的铁制货架抬高并使之保持在离地面1米左右的高度,由于投料工不断从该货架上取卸面粉,将会使整个货架重心逐渐偏移,可能使叉车侧翻伤人。

(3)用人单位提交的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国家标准规定“除了堆垛作业外,不得起升载荷”,雷晓宏提交的由江苏省劳动厅编印的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材规定“禁止将货物悬于空中”。

有鉴于此,雷晓宏以用人单位部门经理的指令有违安全操作规程、且存在事故隐患为由拒绝服从,具有正当性,不能以此归责于雷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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