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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成和2009年8月入职某用人单位,入职时工资收入为8000/月,2017年3月起工资调整为12000元/月,2018年6月赵成和因家中有事,未来得及向用人单位领导请假,遂回老家了三天,处理家中事物。
第四天返岗上班时,用人单位领导书面告知赵成和,因其无故旷工三天,已被用人单位辞退,并向其送达了辞退文书。
赵成和认为,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辞退,遂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共计216000元,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辞退,并向赵成和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16000元。
用人单位方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判决用人单位方为合法辞退。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驳回用人单位方诉讼请求。
旷工,是指企业员工无正当理由不请假或者请假不准而不出勤。国务院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曾经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但是,该条例现在已经被废止,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无具体规定,将此留给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约定。实践中,大部分用人单位会通过《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文件约定,员工旷工三天,构成重大违纪,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赵成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员工旷工三天用人单位有权利予以辞退,用人单位也没有《员工手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辞退赵成和既无法定也无约定依据,所以,用人单位辞退赵成和构成违法辞退,因依法向赵成和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赵成和在用人单位工作9年,被辞退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2000元/月,所以,用人单位应依法向赵成和支付216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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