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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4日张友迪入职北京某用人单位,从事客户经理一职,月工资为12416月,每月10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行使支付上一个自然月工资。
自2016年6月开始,用人单位未正常支付其工资,6月份用人单位只支付了7146.82元工资,7月份只支付了3542.64元工资,张友迪遂于2016年7月19日,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方支付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多数人都知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方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方则履行劳动合同对应合同义务,即支付劳动报酬。
那么,用人单位方是否有权以劳动者未完成销售业绩扣发劳动者工资呢?违法扣发工资又有什么法律责任呢?
相对而言,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属于较为强势的一方,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大部分用人单位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通过用人单位员工手册、部门规章制度规定员工销售任务,以及完不成销售任务的处罚结果。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若无意思表示不自由,或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等特殊情形,通常在双方签字时即发生约束效力。
同理,用人单位员工手册、部门规章制度,也应当经过公示,即告知劳动者,如员工手册、部门规章等文件在经过公示之后,劳动者并未表示异议,则该项规章制度对相关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及用人用人单位双方受该项规章制度约束,用人单位可据此扣发劳动者工资,甚至给予开除处理。
如未经公示,即劳动者对该项规章制度并不知情,则该项制度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效力,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此规定向劳动者主张相关权益。
是否经过正当程序公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由用人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需承担相应的不利结果。
本案中用人单位方主张张友迪工资包含绩效部分,因张友迪未完成销售任务,故扣发绩效工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张友迪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销售任务及未完成销售任务扣发绩效工资的约定,或提交存在相关规定的员工手册、部门规章等文件,且能证明该文件在与张友迪发生争议之前已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公示,反之,则应承担其所主张的请求不能被支持的不利后果,故本案仲裁委,给予以上事实及法规法理,遂裁定用人单位支付张友迪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18日工资差额857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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