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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李蔚然进入某用人单位从事融资工作,约定劳动合同期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月工资(不含奖金)为33400元。
2017年5月10日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岗位调整原因与李蔚然解除劳动合同。
李蔚然于2017年5月11日离开用人单位,2017年6月6日,用人单位不再向李蔚然支付工资。
后李蔚然不认可该通知,称未收到过,且认为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其支付2017年5月11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并补缴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及省高院再审审查均支持了李蔚然的请求。
认为用人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李蔚然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并应按33400元/月向李蔚然补发自2017年6月起停发的工资。
双方的争议自仲裁到诉讼尘埃落定持续了三年多,直至再审审查期间双方的劳动合同才届满。而其中用人单位停发工资之日距离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有2年多时间,近25个月。
用人单位应补发自停发之日起到劳动合同期满的工资,用人单位的需支出近835000元。
而此时李蔚然入职不到一年,涉及的赔偿金仅55530÷12×3×2=27765元(2016年嘉兴市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5530元,李蔚然的月工资较高,应按嘉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
单位预期的解除成本(赔偿金)和法院判决的解除成本(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标准工资)相比,不仅直接承担的经济成本相差三十多倍,更为重要的是这个劳动者又双叒回来了,如果单位想再次解除他的劳动合同,还需要另行支付解除成本。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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