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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补偿,有三种比较常见的情形:
1、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入职第二个月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员工继续在公司上班,一个月内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期满第二个月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3、员工达到条件,公司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从应当订立无固定合同之日起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根据劳动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最多可以得到11个月。
实践中,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常见情形有两种:
1、员工在本公司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员工与公司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
三份劳动合同到期,员工还能不能要求二倍工资赔偿?
文静2009年进入某建工集团,与公司一共签了三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09年9月到2012年9月、2012年9月到2015年12月、2016年1月到2017年12月。
2017年12月底,文静与公司的第三份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通知她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34644元。
文静认为,2015年12月31日与公司的第二份合同到期,公司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没签,应当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支付二倍工资。
于是文静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24个月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以超过仲裁时效驳回了文静的仲裁请求,后文静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文静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期间的两倍工资。
但支付两倍工资属于惩罚性措施,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间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故文静应最迟于2018年1月1日之前申请劳动仲裁,但文静于2018年2月6日才提起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一审、二审都以文静超过仲裁时效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认为,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17年12月31日因公司的解除通知而终止,此时,公司未与文静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截止。
文静于2018年2月6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主张2018年2月6日起向前计算一年,即12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最终再审法院判决:公司应向文静支付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计10个月零22天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44685元。
本文案号:(2019)渝民再94号,各地判罚标准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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